2010-7-26 12:37:52 | 作者:舒普 | 浏览:32
没有商标类型的集成吊顶 品牌如何保证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国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并不存在“集成吊顶”这种商品。但是在现实生产与流通领域,“集成吊顶”作为一种商品存在已有数年历史。有商品就需要有注册商标,有了注册商标,商品才能获取有效辨识与权益保护。但令整个集成吊顶行业感到尴尬的是:我的集成吊顶产品商标是属于商标注册分类的哪一类别呢?
时至今日,集成吊顶商品的商标注册尴尬已在行业中蔓延成为企业间利益的博弈。随着日前“奥普”集成吊顶品牌名分之争的浮出水面,围绕该品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冲突在业界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
“奥普”之争
自2009年10月起,浙江省两家生产集成吊顶产品的企业分别在河南、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先后针对对方集成吊顶产品代理经销商发难,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称对方集成吊顶产品专营店及相应产品上使用的“奥普”、“AOPU奥普”等文字标识侵犯了己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两家互诉侵权的企业,其集成吊顶产品品牌同为“奥普”,并均宣称拥有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场“奥普”集成吊顶品牌名分之争的两家主角分别是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浙江现代公司)与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普公司)。前者是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商品“AOPU奥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后者则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11类拥有8件“奥普”相关注册商标,产品覆盖照明设备、取暖设备、淋浴装置等一系列商品。
据介绍,浙江现代公司是一家以太阳能、集成吊顶产品为导向的民营科技企业,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凌普公司)作为其第6类“AOPU奥普”注册商标的被授权方,生产并销售该品牌集成吊顶产品。杭州奥普公司则以浴霸产品为消费者所熟知,是一家以生产小家电产品为主的外资企业。
谁的“奥普”
“集成吊顶”这个名词虽易理解,但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集成吊顶作为一种商品尚无专用的词条定义,亦无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及相应行业标准,甚至其正式作为一种独立新兴商品的发迹历史亦众说纷纭。
据来自互联网的公开资料及行业内较为普遍认同的观点显示,“集成吊顶”作为商品出现在我国市场的时间为2005年前后,由浙江友邦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于2005年率先提出集成吊顶的概念,其认为集成吊顶是一种集吊顶、照明、换气和取暖为一体的模块化、自组式的整体吊顶。但短短数年间,集成吊顶已从以照明、取暖、换气为主的卫浴应用延伸至厨卫应用、客厅应用、办公应用及至阳台应用,兼具实用与美化功能。
鉴于以上事实反映出的集成吊顶产品多属性特征,使这种产品在商标注册的类别归属一问题上,令浙江现代公司与杭州奥普公司各执一词。根据双方提交给不同地区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书显示,浙江现代公司认为集成吊顶属于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类别,应归属于商标注册第6类;而杭州奥普则认为这种商品属于浴用的加热产品,应归属于商标注册第11类。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市场领域中传递的信息来看,集成吊顶这种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种规模的建材市场中均有销售,而在浴霸所属的家电市场中,并不见集成吊顶产品的踪迹。集成吊顶产品的消费者可以单独购买扣板或者电器产品,可以自由选购其中的不同品牌的模块电器产品。
执法分歧
集成吊顶产品“奥普”品牌属谁这一争议即使在不同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别标准中亦存在分歧。在对浙江现代公司与杭州奥普公司分别针对对方的侵权投诉处理过程中,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今年3月对浙江现代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投诉作出书面回复称:杭州奥普公司在南京市的总代理在其浴室吊顶专营店内实际销售的商品为第6类商品,其“奥普”字样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该局浦口区分局已在3月15日对被投诉人发送责令整改通知书。
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意见截然相反的是,今年4月29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该省6个市级工商局下达“关于查处涉嫌侵权‘奥普集成吊顶’产品的通知”,该通知称:“我们认为,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集成带有照明、采暖等电器功能模块的吊顶,应属于第11类的商品,因此,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在‘aopu奥普’商标中,超出了其核定在第6类商品的范围,涉嫌侵犯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核定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的奥普商标专用权。”
来自不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奥普”事件所持的不同处理意见,令集成吊顶产品“奥普”品牌属谁这一命题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而对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该份查处通知,7月14日,浙江现代公司相关事务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了不同看法。该人士称:该份通知的作出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无权对商标注册商品分类作出界定,其将集成吊顶归类于第11类的做法如果最终对我司权利造成侵犯,我们将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进行维权。
据了解,截至目前,由杭州奥普公司提起侵权投诉,并在浙江省及上海市等地针对浙江凌普公司集成吊顶产品“奥普”品牌进行的行政查处尚未出现实质结果,目前均在听证会程序前期。
转自:中华商标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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